慎战全胜 战后修功
——孙武“仁”的思想与战争法的运用
熊梅
孙武生活的时代,是一个社会变革日趋剧烈、战争规模日益扩大的时代。战争指导者在复杂的战争环境中,逐步认识到“诡诈”是战争指导的本质特征,于是,孙武突破了春秋前期以前崇尚和遵循“周礼”,讲究堂堂之阵、正正之师的作战观念,提出了“兵者诡道”“兵以诈立”的战争指导思想。但这是否意味着孙武只讲诡诈而不讲“仁”呢?当代著名学者于汝波提出,孙武的军事思想受到了当时社会“仁”的思潮的深刻影响,他吸收了前人和同时代人关于“仁”与诈两种思想的合理成分,最早创立了仁诈辩证统一的战争指导理论;孙武“仁”的思想渗入并制约着他的战争观、谋略思想、治军原则等,是构建其军事理论的指导思想之一。孙武的“仁”,主要是指其进步的民本思想和人道主义,它不是抽象的“仁”,而是适应军队和战争这一特殊领域特点的“仁”,它不在其表,而在其里。孙武虽然较少直接论述“仁”,但他阐述的“慎战”思想、“全胜”思想和“战后修功”思想却集中体现了“仁”。孙武着眼于战争的自身规律,关注的是在战争条件下如何实行“仁”。笔者认为,孙武“仁”的思想与现代战争法原则有某种程度暗合,研究这一思想,对我们今天深入理解和运用战争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慎战”与限制战争权
孙武“仁”的思想首先体现在关于“慎战”的论述中。春秋末期频繁的争霸战争,使孙武深刻认识到战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严重危害,“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战争会使“百姓贫”,“百姓财竭”,“百姓之费,公家之奉,日费千金”;所以《孙子兵法》开篇第一句话就指出“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强调“不战”和“慎战”,反对轻易发动战争。孙武认为“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战争手段。孙武提出战与不战的依据之一是“唯人是保”,从其以“百姓”得失立言来看,他无疑受到了当时社会上流行的民本思想的影响。因此,孙武战争观体现出朴素的人道主义思想。
但是,孙武的“仁”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所以他主张的“慎战”,又包含了对国家利益的权衡和考量。他说“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这个“利”,就是国家利益,而“危”则是指国家安全,他把战争定义为实现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的手段,非常重视战争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反对不顾战争本身的客观规律,追求抽象的“仁”。因此,在战争权的使用上,他始终坚持要把对“仁”的追求寓于国家利益的需求之中,在必要的时候,不惜使用战争手段以达到“安国全军”的目的。
孙武直接把握并阐述了战争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战争观上既讲“仁”的价值追求又讲“利”的现实需要,这一思想与我们主张正确理解和运用战争法有关战争权的规定,在现代战争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有异曲同工之处。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一些重要的国际法文件的规定,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只有自卫作战、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战争及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或授权的军事行动,才是合法的。我们研究和运用这些规定,也要如孙武那样,既讲“仁”,又重“利”,既要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使用伐谋、伐交的方式,充分运用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争端,最大限度地避免战争发生,做到“慎战”;又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坚决使用战争手段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事实上,在现代战争中,各国都是从本国的国家利益出发,对相关的战争法条款进行运用和解释的。如在科索沃战争中,交战双方,即南联盟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都宣称自己的行动是符合战争法的。南联盟反复强调科索沃问题是本国内政问题,并没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而且也没有要求其他国家参与,因此美国及北约发动的军事打击是一种非法侵略,反抗这种侵略是正义的、合法的行为,符合《联合国宪章》中合法使用武力的规定;北约则宣扬轰炸南联盟,是因为塞族侵犯了科索沃阿族的人权,实行种族清洗,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犯了反人道罪,因而北约轰炸南联盟的行为是合法的。
由此可见,在现代战争条件下,交战双方都会利用战争法,为使用武力合法化寻求依据,以赢得政治上的主动。这就要求我们在未来可能进行的战争中,要采取积极灵活的态度,提高战争法运用的艺术和水平,在理解和运用战争法时,既要遵守战争法设定的基本道义准则,反对穷兵黩武,滥用战争权;又要充分认识到人道主义原则的现实性,避免抽象地、孤立地理解战争法规则。既要“非利不动,非危不战”,在必要的条件下,不放弃使用战争权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做到“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关注道义需求,不为一己之私利轻启战端。针对敌对势力可能会以维护所谓人道主义原则对我们进行指责和干涉,我们既要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又要做好法律斗争准备,要向全世界人民昭示战争的正义性、合法性,掌握法理上的主动权。
二、“全胜”与约束作战手段
孙武的“仁”,也体现在他关于“全胜”的论述中。所谓“全胜”,即“不战而屈人之兵”,就是不经过直接或激烈的交战而使敌屈服于我方的意志,使我方和敌方都得以保全,使战争取得圆满的结果。孙武主张在不得已进行战争时,要对作战手段进行限制,对敌人力争“全国”(使敌举国完整无损地降服),不能“全国”就“全军”,不能“全军”就“全旅”,不能“全旅”就“全卒”,不能“全卒”就“全伍”;“破国”“破军”“破旅”“破卒”“破伍”为不得已。即使是对敌之一伍,也要力争“全”而不“破”,最大限度地减少敌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力求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理想境界。可见,孙武“全胜”思想的精髓,就是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军事利益。孙武将“全胜”思想作为指导战争的最高原则,将“兵不顿而利可全”作为战争追求的最高目标,这也体现了孙武在具体的作战指导上对“仁”的理想的追求。在孙武看来,在战争中实现“仁”,就应尽量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战争胜利。比如孙武提出的“用间”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是讲究诡诈阴谋的不仁之术,但孙武认为,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武器性能的改善,战争也越来越趋于残酷,“兴师十万,出征千里,百姓之费,公家之奉,日费千金”。而“用间”则可以减少物资的消耗和人员的伤亡,因而成为重要的战术法则。反之,不懂得“用间”,单纯依赖战场上的拼杀或实力较量,只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多的损失甚至灾难,这恰恰是违反了“仁”的原则,是“不仁之至也”。孙武把“诡道”、“用间”作为实现“兵不顿而利可全”的“全胜”目标的手段,因而“诡道”也被赋予了“仁”的内容,“非仁义不能使间”。
可以说,孙武是较早论述人道需求与军事必要矛盾关系的军事家,他在把握和处理现实的战争问题时,把“仁”的原则,作为一种制胜手段,主张在作战行动中既要坚持“仁”的道德理想,避免和减少“用兵之害”,又要最大限度地谋求战争胜利,尽获“用兵之利”。尽量争取二者兼得,不得已时,则弃“仁”而取胜。
孙武在作战指导上这一现实和灵活的态度,对我们研究如何在作战行动中运用战争法,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近代以来,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核武器的出现对人类的生存提出了严峻考验,在战争尚无法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如何减少战争的损失和毁伤就成为人们必须认真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战争法的产生正是人类对战争趋利避害的结果,它不否定正义战争存在的合理性,但又通过种种规则,强调“人道主义需求”与“军事需要”之间的平衡。但战场情况瞬息万变,战争法规范也很难解决所有战争问题,这样“人道主义需求”与“军事需要”之间的平衡就存在很大的自由度。事实上,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所有国家实际上都是以本国的根本利益为准绳,以国家政策为指导,确定其对战争法的态度、实施方法和手段的。如果背离战争的基本规律来运用战争规范就会妨碍军事斗争,甚至导致战争的失败。自战争法产生之日起,战争中弃“人道主义需求”而满足“军事需要”甚至违法作战的情况就从未杜绝过。比如,根据战争法的规定,在作战中应区分平民与武装部队、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禁止不分皂白地攻击,以保护平民,避免平民生命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失。但在科索沃战争中,北约在打击南联盟军事目标未达预期目的之后,便大肆扩大空袭范围,使南斯拉夫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巨大损失。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袭击平民目标的行为就更为频繁。
可见,古代的“仁”与现代的“人道”都是战争的理想,而制胜才是战争的根本。因此,我们应吸取《孙子兵法》的智慧,从制胜之道去理解和运用战争法。要着眼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军事斗争的基本规律,以我为主体,以战争法为手段,主动运用战争法,反对和防止把手段当成目的,盲目、被动、死板地套用战争法,画地为牢,损害我方利益,损害国家根本政治利益。
三、“修功”与规范战后秩序
战后控制是战争的重要环节,孙武对这一问题也非常重视,提出了“战后修功”的思想。《火攻篇》中说:“夫战胜攻取而不修其功者凶,命曰费留。”孙武的“战后修功”,也深刻反映了孙武“仁”的思想。它是指在对敌完成“战争攻取”任务后,必须做好争取民心,巩固和扩大战果,达成控制局势,使之迅速走上正常轨道的工作。孙武的“修功”思想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取得军事胜利之后,君主应及时采取措施,制定政策,以恢复战后秩序,即“明主虑之”;二是前线将士也要切实执行这些政策,即“良将修之”。
孙武“战后修功”思想的提出,是对他本人亲身经历的吴楚战争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吴楚战争,吴王阖闾打败楚国,占领郢都之后,没有积极进行“战后修功”,相反,吴军在郢都烧杀抢掠,捣毁了楚国的宗庙,砸毁了楚国重器“九龙之钟”,烧掉了楚国的粮库“高府”。阖闾还进入楚昭王的宫殿,“尽妻其后宫”,尽情享乐。吴军的暴行不仅激起楚国民众的极大愤慨,也为各诸侯国所不容。因而吴军很快在秦国的援军和楚军残部的联合反击下,被迫撤离了郢都。吴军入郢之后胜而不利的结果,无疑会对孙武产生强烈的震撼,从而得出“战胜攻取而不修其功者,凶”的结论。
随着战争的发展,现代战争与孙武时代的战争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强调和重视“战后修功”的思想,非但没有过时,反而更具紧迫性,其内容也更加丰富。在现代战争中,由于战后非传统安全因素越来越复杂,能否在战胜攻取之后,进行战后修功,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战后秩序,达成战争的政治目标,是决定战争能否最终取得胜利的重要因素。
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在取得战胜攻取的胜利之后,没有做好战后修功的工作,不但没有迅速恢复伊拉克的秩序,而且又屡屡爆出违反战争法的规定,伤及平民,虐待俘虏的丑闻,因而遭到伊拉克人民的强烈反抗和全世界人民的同声谴责,也使美军对伊拉克的占领陷入更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塞缪尔●亨廷顿曾预言,美军攻入伊拉克后,将发生两场战争:一场是对萨达姆的战争,一场是针对伊拉克人民的战争。美国人会迅速打赢前一场战争,但永远打不赢后一场战争。当今西方军队进行的反恐战争越反越恐的现实无疑正证实着这一预言。
战争给人类带来无穷的灾难,战争法的出现是人类理性的体现。现代战争不能摆脱战争法的规范,交战双方都不得不考虑战争法对自己行为的约束。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战争归根到底是实力的较量,力量的均衡,才是制约战争的根本因素,法律对于战争的约束作用是有限的。事实上,战争法的产生和制定,并未减少战争的发生。在未来可能进行的战争中,我们更不能期望敌对一方会严格按照战争法的原则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