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得不用 非危不战
——孙武的火攻思想兼议对非常规作战手段的控制
袁正领
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战争控制理论方兴未艾。战争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作战手段的控制,尤其是限制非常规战法的使用。这一思想,在《孙子兵法》《火攻篇》中已见端倪。
一
《火攻篇》在论述了火攻的对象、方法、时机等问题之后指出:“夫战胜攻取,而不修其功者,凶,命曰费留。故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怒可复喜,愠可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故明君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对于这段话,目前常见的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孙子校释》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其解释为:“凡打了胜仗,夺取了土地城邑,而不能巩固战果的,则很危险,这就叫做财耗师老的‘费留’。所以说,明智的国君要慎重地考虑这个问题,贤良的将帅要认真地处理这个问题。不是有利不行动,不是能胜不用兵,不是危迫不开战。国君不可因一时愤怒而发动战争……这是安定国家和保全军队的重要原则!”《孙子兵法概论》的解释与上述解释基本相同。第二种解释见于《武经七书》,与第一种大同小异,只是它将“不修其功者,凶”解释为:“不能取得成功,那是很不利的。”由于这种解释缺乏实质性的内涵,人们在学习和交流活动中,多认同第一种说法。也就是说,将这段话主要理解为孙武慎战观的表述,认为是针对整个战争来说的,和“火攻”并无联系。但是,如果将这段话和《火攻篇》联系起来,再将《火攻篇》和《孙子兵法》十三篇的基本精神联系起来综合考察的话,笔者认为,这段话应有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即前两句,到“非危不战”止。其意思是说,战胜攻取,而不能巩固胜利,是很危险的,因此,明主、良将一定要慎重,不是十分有利,没有成功的把握,或者说不是在危迫的时候,不要运用“火攻”这种“战法”。也就是说,这是针对火攻这种战法说的,其着眼点在于火攻这种非常规战法对达成战争目的的影响,必要时控制这种战法的使用,以免“不修其功”。在此基础上,孙武引出本段话的第二层意思,即后三句话,对慎战观的表述,这才是针对整个战争来说的。之所以这样理解,可以从文中找到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孙武看来,“火攻”是一种非常规战法。在现代战争中,火器普遍使用,“火攻”也算不上特殊,但是,在生产力很不发达的冷兵器时代,用“火攻”就超出了一般的常规手段。这有以下两条理由:一是孙武专门拿出一篇来论述“火攻”,而其他战法却无此殊遇,可见在孙武眼中其特殊性所在。二是《孙子兵法》在谈火攻时兼谈了水攻,并提出“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其中“绝”是断绝、隔绝、分割的意思,“夺”是“焚毁”之意。也就是说,水可以分割敌人,断其补给,但不如火攻那样可焚毁敌人的人员、物资和器械。可见火攻这种手段的酷烈程度在各种手段之上,且使用后难以控制,其毁伤效果往往超出主观需要,甚至起相反的作用。所以,当时孙武把它看作非常规战法并不为过。
我们知道,孙武是主张慎重对待战争的,《孙子兵法》开篇就提出,“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同时,《孙子兵法》是春秋末期应诸侯争霸战争的需要产生的,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充满积极进取精神,属于进攻战略思想。这从《计篇》《作战篇》《谋攻篇》《九地篇》等篇均能看出这一特点,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积极性和慎重性是相辅相成的,构成《孙子兵法》的两大主旋律。再看《火攻篇》最后一段,其中提到“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对整个战争来说,前两个“非”不难理解,而“非危不战”,即“不是危迫不开战”,就不好说了,如果不到万分危急的时候不开战,那还有什么进攻性可言,又有哪个奉行进攻战略的国家,是在别国对其威胁达到影响其生存的地步才开战的?这显然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孙子兵法》基本精神。尽管孙武对兵凶战危有深刻的认识,主张慎重对待战争,但还没慎重到“非危不战”的程度。对战役战斗来说,更说不通。因此,这里的“动”“用”和“战”不是针对整个战争来说的,也不是针对战役战斗来说的,而是针对火攻这种非常规作战手段来说的。三个“非”,正是使用这一战法的总原则,即在考虑运用火攻时,不但要考虑到当前的得失,还要考虑长远,看能否巩固胜利,不到万不得已时决不使用。这样就把战争手段和战争目的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当前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统一起来,充分体现了孙武研究战争的整体思维和系统思维。不难看出,这一原则包含慎重对待“火攻”这种战法的运用问题,但“非危不战”四个字又使其超出了慎战的范畴,明显含有对作战手段进行有意识的自我控制的思想。
从本段自身及与全文的逻辑关系上看,本段如果仅仅是为了表达属于战争观范畴的“慎战观”而和“火攻”毫无联系的话,为何不放在《计篇》等论述战争战略的篇章,而偏偏放在论述战法问题的《火攻篇》。如果仅仅将其解释为古人行文的自由,是很难有说服力的。对于孙武这位精于抽象思维的兵圣来说,当然自有其道理。他以“战胜攻取而不能巩固胜利是危险的”这个一般命题为起点,得出要慎重地运用像火攻这样的非常规战法的结论。言外之意,就是“火攻”这种战法运用不当也会导致“不修其功”的后果,达不到战争目的。最后由对战法的慎重引出对发动战争的慎重,即提出慎战观这一结论。由于战争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自古就有将战争称为“战火”的说法。早在孙武之前,鲁国大夫众仲就指出:“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也。”因此,将慎重对待“火攻”这种战法与慎重对待战争相联系是很自然的,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也是符合逻辑的。可见,这是一个由一般到特殊,再由特殊到一般的辩证思维过程,只是表现出很强的跳跃性而已。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孙武主张运用“火攻”这种非常规作战手段,以收奇效,但又不主张无节制地使用它,而是根据战争实际情况和所要达成的战争目的的需要,用得其时,用得其地,将其使用严格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至少不能影响战争目的的达成。
二
为什么说“火攻”这种非常规战法的运用会影响战争目的的达成,战争指导者要严格控制其使用呢?这从《孙子兵法》中也可找到答案。
首先,像“火攻”这样的非常规战法会使以战养战的企图破产,可能导致功败垂成。孙武在《火攻篇》中提出:“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队。”概括起来讲,无外乎人员和物资。由于战争消耗巨大,深入敌国作战最困难的事情莫过于后勤补给,因此,孙武在《作战》中除提出“兵贵胜,不贵久”的速胜思想外,还提出“取用于国,因粮于敌”“车杂而乘之,卒善而养之,是谓胜敌而益强”的后勤补给思想和以战养战思想。当时人口稀少、生产力低下,如果在深入敌国的作战中使用火攻将对方积蓄烧毁,以战养战的企图就难以达到。如果再受季节限制无“饶野”可掠,那就无异于对方坚壁清野,即使暂时获胜,也会因给养不足而难以巩固和扩大战果,影响战争目的的实现。在东汉末年的官渡之战中,曹操因粮尽难以持久,采纳了许攸之计,火烧袁绍的粮仓乌巢,以2万兵力大破袁军10万之众,但由于自身的补给仍未解决,不能一鼓作气发展胜利,只得将再次进攻袁绍的时间推迟近半年之久。并且,因口粮限制,连收编降卒的愿望都实现不了,限制了其队伍的扩大。
其次,运用残忍的非常规战法会丧失民心,失去达成战争目的的群众基础。民本思想是《孙子兵法》的思想基础之一,孙武在柏举之战前几年的一次动议中,反对兴兵伐楚,明确指出:“民劳,未可,且待之。”从这一思想出发,《孙子兵法》认为,决定战争胜负的首要因素是“道”,“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也就是说,人心的向背是战争胜负的首要决定因素。在那时,民众实质上是没有国界的,得民心者得天下,即所谓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唯有道者处之”。这已为商周及春秋时期的战争所证实。因此,《司马法》明确提出“入罪人之地,无暴圣祗,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攻其国,爱其民”的思想,《尉缭子》也提出“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的作战原则。作为进攻的一方,要想取得彻底的胜利,最终要靠人心归向来达到,所以在战争发起前,进攻者都要找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以标明自己所兴的是“吊民伐罪”的正义之师。因此,不但要追求军事上的胜利,还要考虑政治上的得失。这就要求在战争进行中,对于作战手段的选择,要无损于民心的收揽。大火一起,玉石俱焚。何况交战双方的士兵又都是被“驱而往、驱而来”的无辜百姓,即使临阵倒戈都来不及。在当时兵民不分的时代,使用火攻这种非常规战法,就不能不考虑是否会激起民愤。如果不顾这些,即使战胜了,民怨难平,也难免“功不可修”,遭到失败。出于上述考虑,孙武主张使用“火攻”要慎之又慎,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使用这一战法。从历代战争史上也可看出,影响较大的火攻战例,多是防御的一方被迫自卫时才采用,如三国时期三次具有决定意义的战役——官渡之战、赤壁之战和彝陵之战,均是如此。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既然“火攻”要符合这一原则,其他非常规作战手段的使用也不例外。
违背上述原则进行战争失败的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西楚霸王”项羽。韩信在著名的“汉中对”中指出:“项王所过无不残灭者,天下多怨,百姓不亲附,特劫于威强耳。名虽为霸,实失天下心。其强易弱。”还特别指出,项羽因为担心控制不住秦国降兵,用欺诈的手段坑杀20余万人,三秦人民恨之入骨。相反,刘邦入关中以后,“秋毫无所害,除秦苛法,与秦民约法三章耳,秦民无不欲得大王王秦者”。两者对比之下,韩信判断,如果刘邦兴兵讨伐,“三秦可传檄而定”(《史记●淮阴侯列传》)。事实果不出韩信所料。用欺骗的手段坑杀降卒,手段既卑鄙又残忍,虽得意于一时,却埋下了以后失败的种子。他虽赢得了一次次战役,却最终输掉了战争。无独有偶,战国时秦赵长平之战中,白起不谙“胜敌而益强”之理,坑杀赵国降卒40余万,不但未能起到威慑敌方的作用,反而激发了赵国军民同仇敌忾、团结御侮的坚强意志,己方也没得到很好的补充,成为日后邯郸之败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反,乐毅伐齐,采取多种安抚措施,取得了“齐民喜悦”的效果,取得连下70余城的战绩。
由以上可以看出,《孙子兵法》中对非常规战法的控制是在战争手段和战争目的可能发生矛盾时进行的自我控制。这个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是使用者对所使用的手段产生的效果的恰当评估,看是否符合总的战略意图。
三
从古代历史的发展来看,由于生产力不发达,武器装备落后,毁伤力有限,加上受到当时战争目的的驱动,尽管产生了控制战争手段的思想,却很少形成控制战争手段的机制,多是根据战争目的的需要进行单方面的自我控制。但也有例外,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公元前218~公元前201年)中,作为交战双方的罗马人和迦太基人曾签订过禁止使用大象的作战条约。这可以说是人们在认识到战争的巨大破坏性之后对战争手段的控制问题所做的早期探索。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用于达成战争目的的手段日趋多样化,先后出现了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推出了相应的非常规战法,有些战法直接威胁整个人类的生存。核均势形成后,对于非常规战法的使用者来说,不但要从政治上考虑能否赢得民众支持、最终达成战争目的的问题,而且要考虑是否会遭到同样甚至更为严重的报复、甚至危及整个人类生存的问题。因此,建立战争控制机制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人们通过各种国际立法和条约来限制非常规战法的运用,同时保护无辜平民的生存。但是,所有这些条约和法规都是建立在各方权衡利弊后对控制必要性的认同基础上,归根结底要靠自我控制来实现,对一些左右世界形势的大国来说更是如此。
事实上,一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奉行霸权主义的大国,常常违背有关战争法规,在战争中使用一些惊世骇俗的战法,以期达到其战略目的。但是,结果常常事与愿违。比如:美国在越南战争中的失败,有多种原因,其中有一条就是其狂轰滥炸激起了民愤。在越南战争期间,美军用去弹药近1500万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弹药用量的两倍多,其中大量使用汽油弹和化学武器,被毁村庄、农田不计其数。美军为对付越共的游击队,驱赶平民制造名为“自由开火区”的无人地带,成了美军广泛采用的战法。美国前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回忆说:美国侵越军司令威廉●威斯特摩兰的消耗战略主要依赖于火力、炸弹和凝固汽油弹密集地倾泻在越共和北越军在南越的根据地。1965年至1967年间,美军和南越空军仅在南越就投下了100多万吨炸弹和汽油弹,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和许多悲惨的难民营。这严重妨碍了美国旨在保护农村地区的安全和赢得南越人民“民心”的安民计划的推行,也影响美国让人民支持西贡政府的一切措施的实施。海湾战争中,美国吸取了越南战争的教训,确定打击目标时将军事目标和平民区区分开来,在建筑群和人口稠密地区使用精确制导弹药而不是低精度重力炸弹。还规定,如果飞行员无法确定目标或者没有把握断定武器能否得到正确制导,他就不得投放该武器。虽然在这场战争中,美军并无正义可言,但其尽力减少平民伤亡的做法,不但减小了舆论上的压力,而且为以后常驻海湾创造了条件。
总之,为达成战争目的而控制战争手段的运用,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课题。至于如何界定非常规战法,很难找到一个固定的标准,要视战争所处的历史时期、战争的性质、目的、规模、国际惯例、人们的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对战争“文明化”的要求更高,从而对战争手段的选择和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是每个战争指导者不能不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