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为社会团体法人。海协会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为实现上述宗旨,海协会致力于加强同赞成本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受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可签订协议性文件。
海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协商产生。海协会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办事机构设秘书部、研究部、协调部、联络部、经济部,另设海协会澳门办事处。海协会成立迄今共组成过四届理事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为张志军,常务副会长为龙明彪,副会长为孙亚夫,李亚飞,顾问为张克辉、林丽韫、陈云林,秘书长为马国梁,副秘书长为张胜林、郑崇阳。
海协会成立以后的工作重点主要有4项:
1.逐步建立和发展与台湾岛内外民间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相互合作,发挥民间力量,共同促进两岸的直接三通和双向交流。根据国台办的授权,协会将负责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有关团体进行联系,处理相关问题。
2.将就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走私、抢劫问题与台湾授权团体海基会具体商谈。
3.协会如受到委托,也将协同有关方面与台湾授权团体或人士就处理台湾海峡海上渔事纠纷和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之居民及相关问题进行商谈。
4.协会将积极为台湾岛内外各团体、各界人士提供有关祖国大陆投资、贸易和其他交流活动的政策、法规等咨询和服务。同时也积极向祖国大陆有关方面和地方提供对台文化、学术、体育、科技交流等咨询。
1993年4月29日,海协会会长汪道涵与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举行两会第一次会谈。双方签署包括《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询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汪辜会谈共同协议》。
1994年1月31日到2月5日、1994年8月4日至8月7日,海协会常务副会长唐树备与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焦仁和先后在北京、台北进行二度唐焦会谈,就如何落实“辜汪会谈共同协议”及后续事务性协商问题进行会谈,两度唐焦会谈后,1994年8月24日,依“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第五条通过订定《两会商定会务人员入出境往来便利办法》。
2008年6月12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北京举行协商谈判,针对多项攸关两岸交流议题达成共识,包括两岸包机直航、大陆观光客赴台旅游等,并将推动两岸合作在台湾海峡海域探勘开发油田。双方并签署《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和《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2008年11月4日,两会再度由陈云林与江丙坤领衔于台北圆山饭店举行协商谈判,针对两岸包机直航新航线及增加班次与航点、两岸海运直航、全面通邮、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以及面对世界金融风暴两岸如何应对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1)《海峡两岸空运协议》(2)《海峡两岸海运协议》(3)《海峡两岸邮政协议》(4)《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等四项协议。
两会签署三项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并就陆资赴台发表共同声明(陆资赴台共识),双方都同意建立符合两岸发展需要的经济合作机制;同时,将以避免双重课税等四项议题,做为第四次陈江会谈协商范围。
汪道涵 (1991年-2005年)
陈云林 (2008年-2013年)
陈德铭 (2013年-2018年)
张志军 (2018年-至今)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
(1991年12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宗旨,本会致力于:
一、加强同赞成本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
二、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
三、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可签订协议性文件。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协商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委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本会聘请顾问。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审议年度会务报告;修订章程;审议经费预算、决算;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多数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召集理事会会议;增免理事,并提请理事会审议追认;聘请顾问,并提请理事会审议追认;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二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代表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可代表本会办理某项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民间赞助和捐赠;国家资助;咨询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支出,受理事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应依法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理事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修改。理事会全体会议修改章程,须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并须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