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1990年11月21日在台北成立,1991年3月9日挂牌运营,为中国台湾民间机构。海基会“以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并以保障两地人民权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政府”委托办理的两岸民间交流中技术性、事务性的工作,办理两岸交流所衍生的各项事务。海基会采用财团法人基金会的形式,其资金来源为“政府”捐赠及工商企业界捐赠。
海基会分设由43人组成的董事会和由6人组成的监事会。董事会为基金会之决策机构,掌理基金筹募、保管及运用,秘书长任免,工作方针核定,业务计划及预算审议等事宜。目前董事会为第八届,董事长为李大维。基金会内设秘书处、文化服务处、经贸服务处、法律服务处、旅行服务处、综合服务处等业务单位,负责处理有关具体事宜。
海基会主要有如下7项业务工作:
1.两岸人民入出境收件、核转及有关证件签发补发。
2.祖国大陆地区文书验证、身份关系证明、协助诉讼文书送达及两地人犯遣返。
3.祖国大陆地区经贸资讯的收集发布,间接贸易、投资及其争议的协调处理。
4.两岸人民有关文化交流事宜。
5.协助保障台湾地区人民在祖国大陆地区停留期间的合法权益。
6.两岸人民往来有关咨询服务。
7.“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主要会谈
1992年,海协会与海基会在香港就两岸事务性(公证书使用)商谈中如何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进行讨论,后来形成“用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即“九二共识”,这也为两会商谈和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及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的会晤奠定了基础。
1993年4月,第一次“汪辜会谈”在新加坡举行会晤,两岸关系迈出历史性的重要一步。
1998年10月,汪道涵与辜振甫在上海举行了第二次“汪辜会晤”,双方达成包括两岸继续进行政治对话及汪道涵应邀访台的共识。
1999年李登辉抛出两国论,拆毁了两会商谈的基础;2000年陈水扁上台后,拒不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拒不承认两岸两会达成的“九二共识”,两岸关系持续陷入紧张僵局,两会未能再续协商,汪辜无法再度会晤。
2008年5月,海协会致函海基会,邀请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于6月率团访问北京,就两岸周末包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事宜进行商谈。海基会函复海协会表示同意。6,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北京展开商谈。两会在中断9年多后恢复往来与协商谈判,被视为当时两岸关系改善和发展的重要标志。
2008年11月3-7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率团赴台,举行第二次“陈江会谈”。
2010年6月29日,海基会与海协会在重庆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历任董事长
辜振甫(1990年11月-2005年1月)
张俊雄(2005年6月-2007年5月)
洪奇昌(2007年7月-2008年5月)
江丙坤(2008年5月-2012年9月)
林中森(2012年9月-2016年5月)
张小月(2018年3月-2020年6月)
李大维(2020年6月-至今)
海峡交流基金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财团法人定名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并谋保障两地区人民权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提供服务时,得酌情收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本会为达成前条所定之宗旨,办理及接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境案件之收件、核转及有关证件之签发补发等事宜。
二、大陆地区文书之验证、身分关系之证明、协助诉讼文书之送达及两地人犯之遣返等事宜。
三、大陆地区经贸信息之搜集、发布;间接贸易、投资及其争议之协调处理等事宜。
四、两地区人民有关文化交流之事宜。
五、协助保障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停留期间之合法权益。
六、两地区人民往来有关咨询服务事宜。
七、政府委托办理之其它事项。
第四条 本会之主事务所设于台北市,并得视业务需要,在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置分事务所。
第五条 本会基金来源,由捐助人五十三人共捐助新台币陆亿柒仟万元成立之。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基金运用之孳息。
二、委托收益。
三、政府或民间捐赠。
四、依本章程第二条所收取之费用。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设董事会,为本会之决策机构,掌理基金之筹募、保管及运用,秘书长之任免,工作方针之核定,业务计划及预算之审议等事宜。
第七条 本会董事会置董事四十三人。第一届董事由捐助人选聘之。
本会董事长一人,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副董事长一至三人,襄助董事长处理会务。均由董事互选之。
本会名誉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敦聘德高望重之人士担任。名誉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为无给职,但得酌支交通费。
第八条 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遇有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时,得由本届董事会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期为限。
第九条 每届董事会于任期届满前一个月,推选次届董事人选。新任董事会于上届任满之日成立,并依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选举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第十条 董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为主席。董事长因故缺席,由副董事长代理之。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缺席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得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之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并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
第十二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条所定之会议时,得委托其它董事代行职务。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十三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同意聘任之;解任时亦同。秘书长承董事会之命,综理本会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置副秘书长一至三人,主任秘书一人,由秘书长提请董事长同意聘任之;解任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会设左列各处,办理第三条所定业务:
一、秘书处
二、文化服务处
三、经贸服务处
四、法律服务处
五、旅行服务处
六、综合服务处
各处置处长一人,视业务繁简,得置副处长一至二人,专员、组员、办事员、雇员若干人,并得于处下分科办事。本会视需要得设人事室及会计室。
本会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立之分事务所各置主任一人,视业务繁简,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它人员配置得比照前项办理之。
第二项及第三项所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请董事长聘任之。其职掌及人员分配,另以职掌表及编制表定之。
第十六条 本会置监事陆人,由捐助人选聘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财务状况之监督及决算表册之查核等事宜。
第十七条 监事之任期、缺任、给与及次届监事之产生等,均准用本章程有关董事之规定。
第十八条 本会得因业务需要,由秘书长提请董事长同意聘任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删除)。
第三章 基金之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之会计年度,与政府之会计年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应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拟定业务计划及预算,提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基金保管及运用报告、暨全年度决算,提报董事会通过后,送请监事核备。
第二十三条 本会年度经办业务及基金收支平衡表,均应依法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因情势变更,致不能达捐助目的时,得依法报经主管机关许可后,解散之。本会解散后,应依法办理清算。其剩余财产,归属国库。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宜,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之。本章程于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廿一日经董事会通过订定,于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